近些年來各地食堂、餐廳、酒店顧客摔傷事件頻頻發生,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因此國家法律法制不斷完善。公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客人提出要求食堂、餐廳、酒店賠償法律糾紛也日益劇增。飯店、酒店處理不當,糾紛訴訟到了法院,對酒家飯店的聲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同時也讓酒店餐廳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飯店要如何提供安全的經營場所、如何維權、以及如何處理好與客人之間發生的法律糾紛已成為飯店迫切需要解決問題。餐飲企業提供可口美食之余,也要照顧到客人的每一步都要穩穩當當,做好防滑安全措施,同時要知道自己在經營場所發生的客人摔傷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企業經營者必須問自己怎樣做好地板防滑的工作:你知道食堂防滑地板嗎?你知道餐廳防滑地板嗎?你知道酒店防滑地板嗎?
案例一
酒店為什么有責任?
承辦法官:酒店作為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這是酒店的義務。雖然酒店張貼了警示標語,也在馬桶下方放置了地巾,但仍然存在問題:地板過滑、一次性拖鞋防滑程度不夠……這些在安全性方面有瑕疵的設施,是導致呂大媽摔倒的原因之一。
這些都說明,酒店存在疏于防范的過錯,應當對呂大媽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過,呂大媽是成年人,應當知道衛生間的地面容易濕滑,去衛生間走路要格外小心,如果地面真的打濕了也應該想辦法弄干。但是,這些事項呂大媽都沒有做到,她沒有盡到自我保護的義務,自己也有很大的責任。
所以,法院酌情認定,呂大媽負60%的責任,酒店負40%的責任。
![]() (資料來源:2012年06月07日杭州網)
案例二
餐廳雖盡提醒義務客人摔傷仍要賠償
雖然已經服務員提醒“小心地滑”,并有提醒地滑的警示牌,但酒后摔傷顱腦的王先生還是將合肥市一家餐廳老板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6萬元。近日,該市包河區法院一審部分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 (資料來源:安徽日報農村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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